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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04.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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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5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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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替代GB 14934-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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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0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噁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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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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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9.225-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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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855-2023 月饼质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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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80.00

GB 3165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40.00

GB 500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替代GB/T 5009.8-2008;GB/T 18932.22-2003;GB/T 222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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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413.20-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替代GB 5413.20-2013)

¥22.00

GB 5009.285-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替代GB 5413.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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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2024年版)(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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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2024年版)(第8版)》(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书)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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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法律政策全书系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01-01

ISBN:9787521641752

版次:1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用纸:胶版纸

页数:701

字数:479000

正文语种:中文


编辑推荐:经典法律工具书,备受赞誉 畅销17年,2024年版全面升级

一、文本准确,收录全面:全面准确收录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

二、条旨指引,快速查找:医疗卫生领域核心法律特别设置了条文主旨,便于读者把握各条文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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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结合法律实际应用的需要,全面准确收录了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重要的典型案例、相关文书,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录


  • 医疗卫生应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2月26日)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2月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的通知(2023年4月28日)

二、医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21日)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6月1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年7月10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

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3月24日)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

三、医事服务和医疗广告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5月28日)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5月26日)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年1月17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2018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6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

四、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011年1月14日)

五、疾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六、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年3月29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

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2016年5月20日)

七、中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9月18日)

八、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6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

附录

(一)典型案例

……

(二)相关文书

……


精彩书摘


  《2024医疗卫生法律政策全书: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书:2024年版(第8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不得批准选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d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五)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位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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