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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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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机/微信号:136 1122 6766
发行:北京星宇出版发行集团(010-82464188)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3-01
ISBN:9787506682206
版次:1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
字数: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精彩书摘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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