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中重金属总量 540201 GSB 07-3273-2015 Al 167*10³、As17.3、Be9.4、Cd0.546、Co27.6、Cr67.1、Cu65.1、Fe30.7*10³、Hg0.438、Mn584、Mo12.5、Ni42.4、Pb126、Sb3.38、Se9.2、Sn11.7、Tl 3.01、V142、Zn141(单位mg/kg) 2025-09-30 40g棕色玻璃瓶
¥2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3 35.4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中石油烃(C₁₀-C₄₀) 510802 GSB 07-3907-2021 8568mg/kg 2023-10-31 50g
¥3000.00
土壤中重金属总量GSB07-3903-2021 510210 GSB 07-3903-2021 As13.6、Be2.30、Cd0.275、Co15.2、Cr77.1、Cu36.4、Hg0.130、Mn766、MO1.00、Ni36.7、Pb35.2、Sb1.20、Tl0.65、V92、Zn110、Sn(4.5)(单位mg/kg)-50g(天津潮土) 2032-06-30 50g/瓶
¥900.00
水系沉积物中重金属总量 520201 标准样品 Ag0.388、Al 61.6*10³、As64.1、Ba255、Be2.50、Cd7.5、Co19.4、Cr106、Cu140、Fe39.4*10³、Hg0.340、Mn504、Mo2.14、Ni55.9、Pb68.6、Sb4.24、Se3.63、Ti 7.14*10³、Tl 0.629、V168、Zn219(单位mg/kg) 2025-09-30 45g棕色玻璃瓶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1 10.7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有机质 ERM-510502 17.3g/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1 标准样品 14.4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2 标准样品 17.9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ERM-510403 标准样品 15.0cmol(+)/kg 2026-09-30 50g
¥1000.00
土壤中总有机碳 ERM-510301 GSB 07-3838-2021 25.6g/kg 2025-09-30 30g棕色玻璃瓶
¥600.00
土壤中多环芳烃检测 QCM-TY00322** 质控样品 50-500μg/kg 30 g
¥3600.00
HJ 974-2018 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定价 ¥25.00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74-2018: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1种元素的碱熔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74-2018: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锰(Mn)、钡(Ba)、钒(V)、锶(Sr)、钛(Ti)、钙(Ca)、镁(Mg)、铁(Fe)、铝(AI)、钾(K)和硅(Si)等11种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0.2g,定容体积为500ml时,锰(Mn)、钡(Ba)、钒(V)、锶(Sr)和钛(Ti)5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0.01~0.02g/kg,测定下限为0.04~0.08g/kg;钙(以CaO计)、镁(以MgO计)、铁(以Fe2O3计)、铝(以Al2O3计)、钾(以K2O计)和硅(以SiO2计)6种元素氧化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1%~0.07%,测定下限为0.04%~0.28%。详见附录A。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方法原理
4 干扰和消除
5 试剂和材料
6 仪器和设备
7 样品
8 分析步骤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10 精密度和准确度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2 废物处理
13 注意事项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分析线与共存元素干扰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锰、钡、钒、锶、钛、钙、镁、铁、铝、钾和硅等11种元素的碱熔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业资源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大学化学学院、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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