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65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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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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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HJ 955-2018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定价 ¥16.00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55-2018):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测定。
当采样流量50L/min,采样时间1h时,方法检出限为0.5μg/m3,测定下限为2.0μg/m3;当采样流量16.7L/min,采样时间24h时,方法检出限为0.06μg/m3,测定下限为0.24μg/m3。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方法原理
5 干扰和消除
6 试剂和材料
7 仪器和设备
8 样品
9 分析步骤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 废物处理
14 注意事项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分别测定气态和颗粒态氟化物的采样要求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0-200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标准起草单位为包头市环境监测站,2009年9月27日第一次修订,修订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采样流量;
——补充完善了仪器和设备中对采样头结构和采样器性能的要求;
——简化了标准曲线配制过程;
——增加了结果的表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的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480-2009)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烟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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