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78.7-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 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126.00
GB 17378.6-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6部分: 生物体分析
¥100.00
GB 17378.5-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5部分: 沉积物分析
¥125.00
GB 17378.4-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 海水分析
¥162.00
GB 17378.3-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31.00
GB/T 17378.2-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 : 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54.00
GB 17378.1-2007 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1.00
HJ 833-2017 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定价 ¥16.00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33-2017):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33-2017):土壤和沉积物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20g时,方法检出限为0.04mg/kg,测定下限为0.16mg/kg。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方法原理
5 干扰和消除
6 试剂和材料
7 仪器和设备
8 样品
9 分析步骤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3 废物处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气体发生法制备硫化物标准贮备液
前言/序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内蒙古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1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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